换颜色
区县/地铁 | 物业类型 | 价格范围

发布:出租 | 求租

发布:出售 | 求购

首页 > 资讯中心 > 今日要闻【图】

以后在三明买房 这些钱开发商不能乱收了

作者:佚名 时间:2017/10/26 21:34:00 来源:腾讯

摘要:近日,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等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 ......

近日,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等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动态针分割线

加强商品房预售和价格管理

1

按照“一房一价”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制度,按照“一房一价”备案价格对外销售,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同一批次房源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新建楼盘首次开盘备案预售(销售)均价,要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的备案均价确定。对销售均价过高、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楼盘,不予办理预售许可、不予办理网签合同备案、不予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2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

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不得对外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不得承诺开盘时间和开盘价格,不得宣传价格和优惠政策,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筹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核实,除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外,还将限制预售许可、合同网签备案等相关业务的办理。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

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开展“存抵”、“认筹”等活动,应当在有关协议中约定购房优惠的具体内容、资金返还时间等条款。

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

1

商品房质量、小区配套设施设备自查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末页

更多精彩新文尽在地产资讯首页

微博文章

颜色浏览

更多友情连接>>

Copyright 2003-2010 IEfang.com,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5067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9635号

客服热线:4000-81-2727

爱易(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