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先付贷款再过户” 二手房卖家反悔想跳价
作者: 时间:2017/8/31 11:15:00 来源:
摘要:核 心 提 示因房价大幅上涨,已经签约并收取买家首付款的二手房卖家要求买家加价,并以“先付贷款再过户”的反常规流程向买家施压,结果买家无力负担诉诸法院。日前,上海青浦法院在查明 ......
核 心 提 示
因房价大幅上涨,已经签约并收取买家首付款的二手房卖家要求买家加价,并以“先付贷款再过户”的反常规流程向买家施压,结果买家无力负担诉诸法院。日前,上海青浦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卖家必须按照合同配合买家办理二手房过户。
起诉:卖家企图跳价40万
欧某和妻子张某来沪工作多年,为了解决小孩读书问题,夫妻俩在连续缴纳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达36个月后决定在沪购买二手房房屋。
2016年1月,欧某夫妇通过二手房中介推荐,看中了何某、马某母女居住的一套二手房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欧某夫妇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45万元并按时办妥了审税、贷款等事宜,具备了二手房产权过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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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俩本以为会一切顺畅,只需卖家配合便能很快办理二手房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却不料马某母女突然表示不同意过户,除非欧某夫妇再加价支付她们40万元的房款。
面对马某母女大幅跳价的行为,欧某夫妇实在无力负担。可如果欧某夫妇不能购买此套二手房房屋,按照购房新政,他们又将暂时失去购房资格。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向法院起诉。
辩称:贷款没到位岂能过户
但马某母女辩解称:合同虽写明购房尾款系以银行贷款支付,但并未明确过户手续和贷款到位的先后顺序;也未约定欧某夫妇是以系争房屋抵押的贷款予以支付;更未写明只要买家支付了购房前期款,自己就必须马上配合过户。
判决:应按交易惯例配合二手房过户
法官通过仔细询问二手房中介人员关于本案房屋买卖的过程以及二手房的买卖流程,了解到双方均清楚是以系争房屋作为抵押进行银行贷款,贷款合同审批下来后,房东提出加价,但欧某不同意,此前双方均没有过违约行为。
法官还了解到,二手房交易惯例就是先办理过户,待产证和抵押权证出来后,抵押权证交给银行,银行再发放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虽然合同并未明确以系争房屋抵押贷款,但是参照当前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交易惯例,判决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